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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提高学院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重庆工商大学章程》《重庆工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协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原则上为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院院长、副院长。学院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涉及学术、科研、教学管理方面等重要事项时,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相应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学院党总支会议和院长办公会。学院另行制定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和院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院应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机制,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合法性。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学院 “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审议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学科科研、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学院党政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学院内部岗位的设置、调整,推荐教代会代表;

(五)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生管理、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关系学生权益等重要事项;

(七)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内1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资金支出;

(八)审议5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项目安排,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

(九)审议重大校企、校地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十)研究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和法律纠纷的处置意见;

(十一)其它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学院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维护稳定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学院重大事项,应在院长办公会审议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联席会参会成员事先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报书记或院长,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与工作分工由书记和院长协商担任。有特殊情况时,书记或院长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召开会议。书记、院长因故同时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学院教代会、工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专家、教授的意见和建议。书记、院长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党政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研究决策。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根据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决策。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但其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五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除突发性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同时向分管或联系领导校领导报告,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做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向学校党政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经过书记和院长共同批准,方可查阅。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要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决定的督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以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学院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接受学校督查指导,定期接受学校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重工商法学〔2017〕1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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