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党务 >> 规章制度 >> 正文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和完善学院议事规则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重庆工商大学章程》《重庆工商大学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政联席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会议成员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为学院院长、副院长。

学院纪委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系主任、实验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院长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如果院长不在学院时,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检查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党总支委员会决议、决策;

(三)审议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学科科研、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学院党政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学院内部岗位的设置、调整,推荐学校教代会代表;

(六)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工作、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招生工作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八)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资金支出;

(九)审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项目安排,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

(十)审议重大校企、校地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第六条 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的事项,院长办公会不能越权决策。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综合办公室收集和汇总,报经院长审定后,确定为院长办公会议题。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院长办公会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院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分管院领导未出席会议时,一般不作相关的重要决议。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综合办公室承担。每次院长办公会议后由综合办公室整理并形成《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须经学院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审阅后由院长签发。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除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外,从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凡对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通过正常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十四条 学院贯彻落实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情况接受学校督查指导,学院贯彻落实情况定期接受学校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 927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一条: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法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下一条:转发《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关于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党员组织生活安排的意见》的意见

关闭